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近日,烏恰縣人民法院在執行一起涉企案件時,靈活采取查封措施,將“強制執行”變“活封”執行,在保障勝訴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為被執行企業紓困解難。
2023年2月26日,農業銀行某支行與烏恰縣某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方式為一般流動資金借款,單筆借款金額850000元,借款期限1年,執行利率3.95%。因烏恰縣某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期間經營不善,未能按期償還。2024年5月10日,農業銀行某支行向烏恰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強制執行。
8月2日,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執行干警第一時間到烏恰縣某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現場走訪,查明其名下經營著一家生豬養殖場。經了解,被執行人擴大養殖規模后部分生豬還未達到出欄標準,短期內無法回籠資金,導致欠款未及時給付,且目前生豬市場價格波動較大,如果馬上要求其將生豬賣出,會導致其虧損造成巨大損失。
執行法官考慮到生豬屬于鮮活品,不同于房產車輛等物品,逐個生豬按照標記機械查封不僅會導致矛盾激化,也可能導致生豬生病死亡造成執行標的物減損,倒不如“放水養魚”,保障被執行人正常經營,增加被執行人的“造血功能”。
經執行干警對生豬數量進行清點,某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的生豬養殖場目前共有生豬600余頭。經多次協商,雙方于9月25日達成和解,同意采取“活封”措施,只查封生豬數量并由烏恰縣某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繼續飼養,用盈利進行分期還款,約定每月至少還款3萬,直至付完為止。
典型意義
烏恰縣人民法院靈活采取查封措施,通過“放水養魚”的執行方式,妥善把握執行時機、講究執行策略、注意執行方法。在保障勝訴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找準利益平衡點,以“蓄水養魚”而非“竭澤而漁”的方式,為企業紓困解難,最大限度減少司法活動對企業正常經營的影響,推動執行工作持續健康高水平運行,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加優質的司法服務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