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典型案例
董某在某保險公司為其越野車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在駕駛投保車輛在鄉村牧道行駛時,路過涉水路面因操作不當將車輛陷入道路左側排水渠,因排水渠水位較深,導致車輛電路受損。事故發生后,董某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以董某駕駛“增加危險程度,不屬于保險責任”為由拒絕理賠,董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事故發生于有車輛正常通行痕跡的鄉村牧道,且附近沒有其他供車輛行駛道路,因此被保險人并非故意將車輛置于危險中。事故是被保險人在鄉村牧道行駛時發生意外造成,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被保險車輛為越野車,具有一定在崎嶇地面越野行駛的能力,因此董某駕駛被保險車輛路過有積水的牧道或其他復雜地勢,并不超越被保險車輛的使用性能和使用范圍,也不違反被保險車輛的使用用途。保險公司在對董某的車輛進行承保時,明知其投保車輛為越野車,應當對被保險車輛的行駛條件有一定的預期。故對某保險公司認為董某顯著增加發生事故的風險,不予賠償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向原告董某支付保險賠償金。
法官解讀
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保險費與保險賠償金為對價關系,保險人依據投保人告知的情況評估危險程度,決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的保險費用。保險合同簽訂后,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是否賠償,需要綜合考量被保險車輛的危險是否顯著增加、保險人是否可提前預知、投保車輛具體用途、發生保險事故與危險增加是否具有關聯等因素,如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事故發生的概率超過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事故發生的合理預估,仍然按照先前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對保險人有失公平,所以當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保險事故與危險程度增加具有因果關系時,保險人不應承擔保險賠償。車主在給車輛投保時應主動告知被保險車輛使用的目的和性質,根據車輛實際用途選擇投保險種,并仔細閱讀保險條款,若投保后改變用途也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