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案件摘要:
原告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系于2014年成立的新疆本土知名食品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為食品生產、銷售,飲料生產等。原告公司于2023年8月在抖音上發現,二被告在其公司抖音號發布的某JA牌某飲料與其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某JE牌某飲料外包裝、名稱基本一致,容易引起消費者混淆。原告雖向二被告出具律師函,要求停止生產銷售侵權商品,并銷毀已生產產品和產品包裝材料,但二被告并未停止侵權,仍然借助抖音平臺大量宣傳銷售。原告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訴至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系案涉產品包裝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具有合法的訴訟主體資格,依法應受法律保護。案涉飲料系碳酸飲料外包裝,通過醒目獨特的藝術字體標注產品名稱、具有美感的藍、黃、綠色彩設計搭配椰樹、檸檬等元素營造清涼感,呈現出有視覺美感的平面設計藝術作品,可以構成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被訴侵權產品外包裝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飲料包裝的整體結構設計、圖案大小、色彩搭配、中文和英文單詞的排版基本相同,外在的創意表達相近,二者高度近似,被控侵權產品上所使用的圖案與案涉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 二被告案涉行為侵犯了案涉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法院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綜合考慮案涉美術作品的許可使用費、案涉碳酸飲料市場宣傳情況、被訴侵權產品在抖音平臺顯示的銷售量較大、被告的主觀過錯、侵權情節的輕重程度等因素,判處二被告賠償原告159000元。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9日作出民事判決。宣判后,二被告提出上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7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被告已于2024年8月向原告履行判決相關義務。該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在當前的商業環境中,知識產權的保護成為企業生存與發展的重要基石。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著作權侵權及仿冒糾紛,凸顯了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知識產權的緊迫性。原告系一家本土知名民營品牌,其生產的具有獨特設計的產品外包裝不僅是品牌形象的核心,也是市場競爭力的關鍵。二被告在抖音平臺上公然大量銷售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包裝高度相似的碳酸飲料,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法院在審理中,確認了原告對涉案包裝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并指出被告行為構成惡意侵權,生產的仿冒產品足以誤導消費者,破壞市場秩序。本案的判決結果不僅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更強調了人民法院對民營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堅定立場及對惡意侵權行為的嚴厲懲處,對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