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新疆平安網訊 礙于面子借車給朋友,卻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損害,誰擔責?10月15日,昭蘇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賽某和哈某系朋友關系,2023年10月21日,賽某向哈某借用車輛,哈某礙于面子將自家的轎車借給賽某。
當日,賽某駕駛借用的車輛乘載著朋友阿某,與一輛拖拉機及一匹馬發生碰撞,造成阿某受傷、馬匹死亡及兩車損壞。經昭蘇縣公安局認定,駕駛人賽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賽某和馬匹主人就馬匹賠償事宜達成協議,但就兩車的賠償金額與轎車車主哈某、拖拉機車主卡某發生爭議。
2024年10月10日,哈某、卡某將賽某訴至昭蘇縣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兩車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借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車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若車主對于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則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經法院審理查明,哈某作為車主,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過錯,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賽某按照交通事故認定的責任及財產損害的后果進行賠償。
承辦法官達曼古麗·巴哈特別克了解到,借用車輛僅投保了交強險,未投保第三責任險及車損險,按照歸責原則,保險公司支付2000元的拖拉機維修費,其他賠償費用均由駕駛人賽某承擔。達曼古麗在掌握三方經濟狀況后,征求了三方當事人的意見,于10月14日組織開展調解。
經過長達3小時的調解,三方達成調解協議:賽某于2025年1月20日前支付哈某賠償金1.8萬元,2025年2月25日前支付卡某拖拉機維修費8620元,糾紛得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