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直播間購物時,若主播對產品的描述與商品詳情頁的信息不同等,但時隔兩年多才發現購買的商品與宣傳不符,消費者還能維權嗎?9月26日,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了這樣一起消費糾紛案件。
2021年10月,克拉瑪依市民石某在某短視頻平臺直播間花3500元購買了一件銀卡產品。
2023年,石某看到相關產品有非銀產品冒充銀產品的報道,于是向專業人員請教,專業人士查驗產品后,肯定石某所購之物不是銀質品的可能性極高。
石某查詢發現訂單中沒有附銀卡鑒定報告的電子件,認為直播間主播員某在介紹案涉產品時聲稱是925銀(925銀是指含銀量92.5%左右的銀制品,純度在92.5%左右即認定為純銀)產品,但該產品不具備925銀產品的特征,為不合格產品。
石某是主播員某的粉絲,因信任員某才在直播間購買產品。石某認為,員某的行為構成消費欺詐,應當承擔產品銷售者的責任并賠償三倍貨款;同時該直播間的經營主體某珠寶商行也是銷售者,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于4月將某珠寶商行和員某訴至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石某在收到商品后,應及時進行檢查檢驗,及時提出異議,確認交易商品情況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石某在收到貨品后兩年內未向員某及某珠寶商行提出任何異議,也并未向短視頻平臺客服或銷售方投訴,說明其已認可所購買產品為合格產品。
其次,由于產品無任何編號標識,且石某承認產品在檢測前轉手過,故其不能證明送檢的產品與員某和珠寶商行售賣產品為同一產品;且其提供的照片不清晰,無法確認產品一致;又因石某未提交其他證據,7月16日,一審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石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石某認可主播員某在直播間進行產品宣傳介紹時告知了產品“外鍍層內為銀”的事實,員某及某珠寶商行提供的質檢也符合電商平臺的預設流程,石某未能舉證證明二被告在銷售案涉產品時存在客觀欺詐行為和主觀欺詐故意,其主張的欺詐行為不能成立。因“退一賠三”的賠償原則適用前提是經營者構成欺詐,而本案未構成消費欺詐。9月26日,二審法院對石某主張退還貨款及賠償三倍貨款的上訴請求予以駁回,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提醒
收到從直播間購買的產品時,消費者應及時進行檢驗,確認是否存在“貨不對板”的情形,如有問題及時對產品進行證據保全,并在合理期限內聯系商家售后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以依法進行維權。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時,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在銷售產品時作出對消費者有利承諾時,應當遵守承諾,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理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