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用自己的銀行卡替別人收了200萬元,犯法嗎?趙某是沙雅縣人,因工作原因常住烏魯木齊市。2021年,朋友馬某托趙某辦件事:有人會將200萬元打到他的賬戶,之后再請他將該筆資金轉到指定賬戶。
“200萬元可不是小數目。”趙某心有顧慮。
見此情況,馬某表示,因職務便利,他決定以售房的名義向唐某索賄200萬元,直接打到自己賬戶太惹眼,想借趙某的賬戶“避避風頭”。
得知此情況,趙某當即答應。
隨后,在馬某的安排下,某購房人將“購房款”200萬元打至趙某的賬戶,趙某留下60萬元,剩余部分按照馬某的要求轉至指定賬戶。
2023年馬某因受賄罪被查(另案處理)。接受調查期間,馬某交代其通過趙某賬戶洗錢的事實。公安機關依法傳喚趙某。趙某到案后詳細說明經過。
今年5月,在律師的見證下,趙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水磨溝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趙某為他人掩飾隱瞞賄賂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提供資金賬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趙某有自首情節,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同時,趙某全額退賠退贓,亦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近日,法院判決,被告人趙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