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我們作為供熱企業按時供熱,你作為房屋所有人,我們向你主張供熱費沒有問題。”“我已經把房屋出租了,我不是實際使用人,供熱費不應該我交,誰用熱誰付費,和我沒關系!”
業主以房屋出租為由拒交供熱費是否合理?該房屋供熱費用到底該由誰承擔?近日,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子,一起去看看。
基本案情
烏魯木齊某熱力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供暖企業,負責對烏魯木齊市某廣場(二期)辦公樓提供供暖服務。烏魯木齊某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系該辦公樓所有人。該辦公樓部分辦公用房自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期間的供熱費33625.02元未交納,經與房屋實際使用人多次溝通催收無果后,烏魯木齊某熱力股份有限公司將房屋產權人烏魯木齊某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訴至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
庭審中,烏魯木齊某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稱,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期間,案涉辦公用房是對外出租狀態,其與租戶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約定,供熱費由租戶承擔,其不負有支付供熱費的義務,烏魯木齊某熱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實際使用人(用熱戶)收取供熱費。法院裁判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作為供熱企業于2022-2023年供暖期間向烏魯木齊市某廣場(二期)辦公樓提供了供熱服務。被告作為產權登記人,雖然未與原告簽訂書面供熱服務合同,但因存在事實上的供熱采暖行為,故雙方之間成立供用熱力合同法律關系。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作為供熱企業于2022-2023年供暖期間向烏魯木齊市某廣場(二期)辦公樓提供了供熱服務。被告作為產權登記人,雖然未與原告簽訂書面供熱服務合同,但因存在事實上的供熱采暖行為,故雙方之間成立供用熱力合同法律關系。
被告雖與承租人約定供熱費由承租人承擔,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合同具有相對性,被告與承租人之間約定對原告不具有約束力。
另,依照《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用熱戶”是指有償使用供熱企業提供生產和生活用熱以及相關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本案中,被告作為該房產的所有權人具備與原告建立供熱合同關系的事實與法律條件,亦符合條例中所稱“用熱戶”。
因此,被告以并非實際用熱戶為由拒絕交納供熱費的抗辯理由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作為能源供應單位以房屋所有權人作為交納供熱費的第一義務人具備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根據已查明事實,被告應向原告交納欠付的2022-2023年度供熱費用33625.02元。被告在交納上述供熱費用后,可向房屋的實際使用人主張權利。法官說法供熱費收繳應按供熱合同履行,供熱企業應與用熱人簽訂書面供熱合同。當供用雙方無書面供熱合同時,房屋所有權人是交納供熱費的義務人。業主將房屋租賃他人,當承租人未交納供熱費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供熱單位有權向業主催交供熱費,業主應予交納。至于業主與承租人之間關于供熱費交納的相關約定,僅在業主和承租人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供熱單位依然有權向產權人主張。
法官說法
供熱費收繳應按供熱合同履行,供熱企業應與用熱人簽訂書面供熱合同。當供用雙方無書面供熱合同時,房屋所有權人是交納供熱費的義務人。業主將房屋租賃他人,當承租人未交納供熱費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供熱單位有權向業主催交供熱費,業主應予交納。至于業主與承租人之間關于供熱費交納的相關約定,僅在業主和承租人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供熱單位依然有權向產權人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六百五十四條: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支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支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第六百五十六條: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適用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本條例所稱用熱戶,是指有償使用供熱企業提供生產和生活用熱以及相關服務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