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生活中總會遇到不小心轉錯錢款的情況,如果對方拒絕返還,我們應該如何要回呢?近日,溫宿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轉錯錢款引發(fā)的不當?shù)美m紛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有一輛小轎車由A保險公司承保。2020年6月,李某駕駛車輛與趙某的小汽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需承擔趙某車輛的維修費。經協(xié)商一致,趙某將車輛開至維修廠進行維修,維修費用13000元,此費用由A保險公司負責承擔,三方均無異議。
之后,A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在支付維修費時,錯將這筆錢轉給了李某,李某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不退還。A保險公司無奈之下向溫宿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審理
溫宿縣人民法院承辦法官在受理該案后,明確被告李某屬于不當?shù)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第九百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依法判決李某返還原告A保險公司13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jù)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
法官提醒:日常工作生活中,很多人都會有意無意地涉及到“不當?shù)美眴栴}。我們要小心謹慎,擦亮眼睛,特別是在轉賬匯款時要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損失。同時,也不應有貪小便宜的心理,更不應損害他人利益,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