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新疆平安網訊 “法官幫忙勸了這么久,我愿意現場支付3萬元?!苯眨跒豸斈君R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立案庭,被告王某主動將剩余購房款支付給原告張某,一起房屋買賣糾紛順利化解。
2018年,張某將位于烏魯木齊市的某房屋出售給王某,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后,張某按照約定將房屋過戶給王某。但剩余6萬余元房款,王某卻一直未付。
今年8月,張某將王某起訴至頭屯河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王某支付剩余購房款。
頭屯河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楊瀟辦理此案后發現,該案爭議不大,且事實清楚,證據齊全,有調解的可能性,遂在開庭當天先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
原來,張某的房屋是使用公積金按揭的,購房前兩人商議由王某每月把錢打給張某,張某拿去還房貸。
“那筆錢也有幾萬元了,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應當抵扣?!蓖跄痴f。但張某不同意,他認為應當按照合同付款。
雙方當事人情緒激動,各執一詞,互不相讓。楊瀟通過分開說理的方式,勸說雙方換位思考,最終促使雙方各讓一步,就余款達成一致意見:王某再支付3萬元,雙方再無糾紛。
楊瀟提醒,近年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直呈上升趨勢。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雙方應認真審閱合同條款,尤其是涉及交房條件、交款時間、交款方式、支付違約金等內容的條款。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秉持契約精神,誠實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遲延履行、消極履行或部分履行都將給當事人造成一定損失,構成違約的,須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