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2024年以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管系統以“護民生”為中心,以“保安全”和“反欺詐”為主題,持續深入開展“鐵拳”行動,加強統籌協調,優化執法力量,精準重拳出擊,查處了一批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取得了積極成效。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阿克蘇地區阿克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肥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化肥行為案
2024年4月8日,阿克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肥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化肥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56.1951萬元、沒收65.54噸不合格化肥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31日,阿克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阿克蘇市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和相關證據材料,建議對涉案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經查,某肥業有限公司在2022年3月受云南某實業有限公司委托代生產加工了48.54噸“天之滇”牌7-13-35含量高鉀水溶肥和17噸“天之滇”牌12-52-6含量高磷水溶肥,貨值金額共計18.7317萬元。該公司在完成生產加工后對以上兩種化肥進行了自檢,自檢結果為不合格,該公司陳某在明知該批次化肥自檢不合格的情況下,偽造了上述2種化肥的檢驗合格報告并將其交付給云南某實業有限公司。2022年5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對上述2種化肥進行了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經檢測上述2種化肥屬不合格產品。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條的規定,屬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以次充好的行為。當事人明知其所銷售的產品不合格,私自偽造虛假的檢驗報告,以營利為目的銷售產品,造成惡劣影響且社會危害性較大,阿克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生產銷售不合格化肥,嚴重危害農民切身利益和國家糧食安全,此類案件的查辦對不法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懾,警示生產經營主體自覺規范生產經營行為,讓不能違法、不敢違法、不想違法成為企業誠信經營常態。
二、阿勒泰地區阿勒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檢測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程要求開展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檢測案
2024年3月12日,阿勒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檢測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程要求開展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檢測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對該公司罰款16萬元,對直接負責人宋某、劉某分別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4日,阿勒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檢測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程要求開展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檢測的違法行為。經核查,當事人2023年出具的液化石油氣鋼瓶檢測報告113份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程要求開展檢驗,報告中涉及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充裝單位(產權單位)位于阿勒泰地區阿勒泰市、福海縣、吉木乃縣、青河縣、富蘊縣、布爾津縣、哈巴河縣以及北屯市。經統計,113份檢驗報告中截至2023年12月共計有4463只氣瓶已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這些氣瓶應當被報廢處理或者進行安全評估方可使用。當事人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開展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阿勒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小”氣瓶關乎“大”安全,超過規定使用年限或者未按時進行定期檢驗的液化石油氣鋼瓶,繼續使用存在泄漏、爆炸的危險。國家對氣瓶生產、使用、檢測檢驗環節都有嚴格規定。通過該案的查處,切實增強了氣瓶檢測單位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起到了很好的震懾作用。
三、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酒業有限公司發布含有增加人體功效內容的酒類廣告案
2024年4月2日,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酒業有限公司發布含有增加人體功效內容的酒類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責令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12日,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對某酒業有限公司在抖音APP上發布含有增加人體功效內容酒類廣告的違法行為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9月在抖音APP上開設了企業視頻號,招聘男主播在抖音APP上進行酒類產品的銷售。2023年10月17日,當事人招聘男主播發布在抖音APP上的視頻中含有增加人體功效內容,該視頻的點擊量為110次。2023年11月10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聽其他員工反映男主播發布的部分視頻里含有增加人體功效的低俗內容,遂辭退了男主播,并將前期錄制的全部視頻設置成“私密”,公眾無法再通過該公司企業視頻號觀看相關視頻。相關違法視頻為當事人員工在當事人直播間錄制,在當事人抖音APP上發布,無廣告費用。當事人發布酒類廣告含有增加人體功效內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酒類違法廣告往往夸大產品效果,甚至還存在低俗、惡俗的內容,這些廣告不僅違反了廣告法規定,誤導消費者,還損害社會道德風尚,查處這類違法廣告,有助于凈化酒類廣告市場,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霍爾果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營的食品混有異物案
2024年4月28日,霍爾果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營的食品混有異物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0日,霍爾果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電話舉報,霍爾果斯市某高中一名學生于2024年3月20日中午在霍爾果斯市某高中食堂就餐時發現飯菜(黃燜雞)內異物(小白蟲),該學生提供現場就餐時拍攝混有異物飯菜照片3張,證明飯菜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經查明,霍爾果斯市某高中食堂于2023年7月開始由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主營熱食類食品制售,專供在校學生和教師就餐,當事人和該校簽訂正式餐廳承包合同。2024年3月20日,當事人午餐做了黃燜雞、白菜燴粉條、米飯這三類飯菜,13時30分開始給學生打飯,得知一名學生的黃燜雞中混有異物(小白蟲),工作人員隨即將該剩余未分餐黃燜雞清理,學生所拍攝混有異物飯菜圖片由該校食品安全員、廚師、食堂承包經營單位片區負責人確認無誤。當事人經營的食品混有異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霍爾果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無小事,校園食品安全關系到廣大學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的查處對促進學校和供餐企業強化食品安全責任意識、完善食品安全措施,具有重要意義,起到查處一案,凈化一方的作用。
五、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保健食品店經營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4月19日,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哈密市伊州區某保健食品店經營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4年4月1日,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公安機關聯合對哈密市伊州區某保健食品店開展檢查。現場檢查時,當事人店內待售的4個品種(紅公羊紫蘇果露、百合壓片糖果、丸狀食品、膏狀食品)合計107瓶(罐/盒)食品,經現場食品安全快速檢測,“西地那非”檢測均顯色異常。因當事人經營上述食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的4種合計107瓶(罐/盒)食品進行扣押并抽樣送檢進一步確認。4月12日,該局收到檢測機構發來的《檢驗報告》,檢驗結果為上述食品均檢出“西地那非”成分。經查,當事人長期從事食品經營但未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進貨查驗義務,購進涉案食品貨值合計4540元。當事人經營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條第一款所述應予立案追訴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及《市場監管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
“西地那非”是一種處方藥,必須在醫生指導下使用,不當服用會傷害消化系統、血液和淋巴系統、神經系統等,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當事人非法銷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食品,已涉嫌犯罪,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啟動行刑銜接機制,按規定移交案件。
六、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建筑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4年4月11日,昌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昌吉市某建筑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29日,昌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線索,依法對昌吉市某建筑工程檢測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進行檢查。經查,昌吉市某建筑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存在問題:1.該公司2022年7月1日給昌吉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具的《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檢測報告》(報告編號2022H1653)中的更改不符合準則規定;2.該公司2023年6月13日給新疆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具的《耐堿性玻璃纖維網格布檢測報告》(報告編號WT-2023-002463)中的試驗編號2023WY000097,試樣制備數量不符合標準規定;3.該公司2022年6月12日給新疆某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絕熱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022WY000158)中的導熱系數檢驗結果技術指標采用GB/T10801.1-2021技術指標,判定依據采用GB/T29906-2013;4.該公司2023年3月15日給昌吉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帽檢測報告》(報告編號WT-2023-000050)中的安全帽沖擊吸收性能、耐穿刺性能實驗原始記錄和報告均未按標準規定進行;5.該公司2023年3月24日給烏魯木齊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彈性體改性瀝青防水卷材檢測報告》(報告編號WT-2023-000177)中的低溫柔性試驗原始記錄試件編號不全;6.當事人2023年3月18日給昌吉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具的《水泥檢測報告》(報告編號WT-2023-000042)中的實驗編號2023N0000001未按標準規定記錄水泥加完時間和膠砂成型注水時間。當事人出具6份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了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行為,昌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檢驗檢測機構為了自身利益而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等違法行為,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嚴厲打擊檢驗檢測機構出具不實檢驗報告違法行為,不僅能夠維護檢驗檢測市場的公平競爭,更能有效促進檢驗檢測機構強化守法意識,推動檢驗檢測市場高質量健康發展。
七、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4年4月19日,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哈密市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涉嫌犯罪的行為,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4年1月23日,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線索依法對哈密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有“XXX”牌軸承合計71個型號1611個,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軸承的購進票據、銷售記錄及注冊商標使用授權證明文件。因當事人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上述產品進行扣押并聯系“XXX”牌商標權利人對涉案71個種類1611個標注“XXX”商標的軸承進行辨認,經商標權利人分析鑒定,涉案軸承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經查,涉案軸承貨值合計19.6233萬元。因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軸承的行為涉嫌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及《市場監管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
該案件當事人長期從事軸承銷售行業,為追求經營利潤,在明知涉案軸承購進價格明顯低于同型號進口正品價格的情況下依然購進并銷售以上涉案軸承,涉案貨值金額高達19萬余元,嚴重損害商標權利人及消費者的權益,此類知識產權案件的辦理,有效規范了市場秩序,對侵權假冒違法行為形成有力震懾。
八、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阿克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家居服務中心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案
2024年4月7日,阿克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阿克陶縣某家居服務中心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19日,阿克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阿克陶縣某家居服務中心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在用的“某家居新春樣板房合同”相關說明中寫有:“本次樣板間優惠最終解釋權歸某家具總部所有”的違法行為。經查,該店為了吸引消費者,2023年年底開始,開展樣板間價格優惠活動,并制作使用“某家具新春樣板房合同/某家居樣板房政策協議”合同,在合同相關說明中寫有“本次樣板間優惠最終解釋權歸某家具總部所有”的內容。當事人與消費者訂立合同,利用的格式條款中含有“本次樣板間優惠最終解釋權歸某家具總部所有”的內容,屬于經營者單方享有最終解釋權的格式條款。當事人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的行為,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七項規定,阿克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在該案中當事人與消費者訂立合同時,利用的格式條款中含有“本次樣板間優惠最終解釋權歸某家具總部所有”的內容,通過單方享有最終解釋權的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不僅損害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知情權和選擇權,也擾亂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和消費環境。
九、吐魯番市鄯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衛浴店經營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家用燃氣灶案
2024年5月27日,鄯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衛浴店經營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家用燃氣灶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限期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980元、罰款137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11日,鄯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衛浴店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在店內銷售商品的貨架上發現3臺雙爐家用燃氣灶具和1臺單爐家用燃氣灶具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經查,當事人經營的上述4臺家用燃氣灶具未標注3C認證標注,無法提供認證證書;經核實,當事人在經營中共購進了14臺上述家用燃氣灶具,貨值金額1370元,售出10臺,違法所得980元。當事人經營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家用燃氣灶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性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鄯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不合格的家用燃氣灶具產品在使用中易引發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家用燃氣灶具是列入國家強制性認證產品目錄中的產品,本案屬于經營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家用燃氣灶,存在一定的質量安全隱患。
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兒童玩具店銷售未標注3C認證塑膠兒童玩具案
2024年5月20日,焉耆回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兒童玩具店銷售列入強制性認證目錄內的未經認證的兒童玩具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922.88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6日,焉耆回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焉耆某兒童玩具店開展執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店貨架上擺放的部分待售塑膠兒童玩具,執行兒童玩具標準為GB6675.1、GB6675.2、GB6675.3、GB6675.4,屬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3年第36號)目錄內應當列入強制性認證的塑膠玩具產品。現場共檢查發現81件未標注3C認證塑膠兒童玩具,當事人涉嫌銷售未經認證的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經進一步核查,當事人店內經營81件未標注3C認證塑膠兒童玩具是從烏魯木齊購進的,案值金額1318.4元。以上塑膠兒童玩具當事人進貨時未查驗3C證明文件,仍然擺放在貨架上銷售,因當事人未建立進銷貨臺賬,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當事人購進并銷售無強制性認證的塑膠玩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焉耆回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未通過3C認證的塑膠玩具,可能存在物理和機械性能不達標、有毒有害物質超標、質量不穩定等風險,危害兒童安全和健康。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打擊生產銷售違法兒童玩具行為,不斷凈化兒童玩具產品質量安全環境,筑牢少年兒童玩具產品安全防線,護航少年兒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