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騎車出門被寵物狗沖撞倒地造成傷殘,狗主人需要擔責嗎?
2022年5月16日,何某駕駛摩托車在小區道路上行駛時,劉某飼養的寵物狗突然從單元門竄出,撞到何某駕駛的摩托車前輪,致使何某摔倒受傷。經醫院診斷,何某左膝交叉韌帶斷裂、半月板損傷,鑒定為十級傷殘。
2024年4月2日,何某將劉某訴至奎屯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12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劉某作為案涉犬只的飼養人,負有管理義務。因其未對飼養的犬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導致何某受傷,法院判處劉某賠償何某經濟損失12萬元。劉某不服,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何某受傷雖然不是案涉犬只直接撕咬造成,但損害結果與劉某的犬只突然竄出撞擊摩托車有直接因果關系。劉某作為案涉犬只的飼養人,對其飼養的犬只沒有盡到監督管理義務,從而導致損害發生,且劉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案涉事故是何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故應對何某受傷承擔相應侵權賠償責任。8月29日,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飼養人在飼養動物期間,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寵物的管理和控制,不得妨礙他人生活。飼養人在公眾場所時應盡到看護、管理寵物的義務,當飼養的寵物造成他人損害結果發生時,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