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他沒經過我同意,就把院子租給了其他人,現在著火了,誰都不愿意賠償。”閔某氣憤地向案件承辦法官說。
2018年,閔某與馮某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將閔某的一座院落,包括地面附著物及設備租賃給馮某。在2018年4月至2023年4月租賃期內,院落的一切安全事故及財產損失由馮某承擔。
2021年初,在閔某不知情的狀況下,馮某將院落轉租給第三人張某,同年3月,院落因電路問題起火,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4萬元。閔某這才得知,馮某私自將院落出租他人,馮某、張某都推諉責任不愿向閔某賠償。三方僵持了3年之久,2024年6月,閔某將馮某及第三人張某告上法庭。
8月31日,伊寧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馮某辯稱10.4萬元財產損失中,有其部分財產在內,且實際使用人是第三人張某,責任不應由自己承擔。法院經審理認為,馮某未經閔某同意,擅自將承租院落轉租給第三人張某使用的行為,已構成違約,租賃合同主體為閔某與馮某,馮某應承擔該案賠償責任。若馮某要主張個人損失,可對第三人張某另案起訴。該案由馮某賠償閔某各項損失共計6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