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我現在特別后悔,當時也意識到偽造公章是違法的,但為了加快項目進展心存僥幸,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遠。”在庭審中,被告陳某哽咽著說。8月6日,霍爾果斯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案。
2023年10月,某公司項目負責人陳某為使某建設工程項目通過驗收取得不動產權證,便自作聰明花費500元私刻某局負責工程驗收的公章,加蓋在相關驗收材料上,騙取工作人員辦理了該項目的不動產證。某局工作人員在資料核查過程中,發現該枚印章與實際印章不符,遂報案。案發后,陳某如實向公安機關交代了其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的犯罪事實。
霍爾果斯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并使用,其行為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鑒于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可從輕從寬處理。因陳某還觸犯其他罪名,數罪并罰,遂依法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十萬二千元。
法官說法
公章是國家、企業、團體等單位的專屬印章,國家將刻字業納入特種行業,歸公安機關實行治安管理,以防不法人員私刻印章進行違法活動。在此提醒,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都是違法犯罪行為,廣大人民群眾應秉持誠信原則,堅決抵制假章假證,切莫為一時之利或圖一時方便以身試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