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未成年人未經家長同意充值玩游戲,家長能否要求退還充值款?近日,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調解一起監護人起訴追回游戲充值款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今年3月至4月,7歲男孩李飛(化名)使用母親的手機和游戲賬號玩網絡游戲,向某科技公司運營的3款游戲充值2萬余元。李飛的父母發現后,立即與某科技公司聯系協商退款事宜,但雙方對退款金額分歧較大,李飛的父母將某科技公司訴至天山區法院。
根據原告和被告的意愿,法院組織庭前調解。
李飛的父母表示,李飛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某科技公司應當退還全部充值款。某科技公司則認為,李飛使用其母親注冊的游戲賬號玩游戲,根據注冊協議,游戲賬號僅限本人使用,因出借、轉讓游戲賬號給他人造成的損失由注冊賬戶人自行承擔。該公司愿意退還70%的充值款。
法院認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本案中,李飛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短時間內充值2萬余元的行為,屬于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該行為無效,監護人可以要求追回充值款項。李飛父母作為監護人未能履行監護責任,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機、支付寶及銀行卡密碼,應當對李飛游戲充值的民事法律行為承擔相應責任,故不應要求某科技公司全額退款。
經過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某科技公司退還李飛充值款的90%。
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