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俗話說“死無對證”“人死債消”,非也。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出借人死亡的,其留下的債權應有財產繼承人償還。日前,兵團第一師阿拉爾墾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2017年7月,李格向好友王大強借款15萬元,收到借款后向王大強出具了5萬元、10萬元的借條各一份,分別約定于2017年12月、2019年6月還清。
直至2019年底,王大強多次催促,李格仍拖延還錢。至2023年王大強因病去世,李格也未歸還欠款。之后,王大強的妻子葛昕、兒子王小強多次向李格索要欠款未果,遂訴至阿拉爾墾區人民法院要求李格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審中,葛昕母子向法庭提供了借條、賬戶交易明細等證據,以及在法庭確認李格于2020年通過扣除項目款折抵借款5萬元,能夠證明李格從王大強處借款共計15萬元,現欠付借款本金10萬元的事實。
李格認可向王大強借款15萬元的事實,但辯稱已于2020年1月和3月,分別通過現金和轉賬方式向王大強支付了10.2萬元、5萬元,對多出來的2000元,王大強通過微信予以退還。李格雖主張歸還全部借款,但未向法庭提供轉賬記錄、收據或者關于還款的微信聊天記錄等必要證據。李格提供的王大強通過微信向其轉賬2000元的截圖,不能證明該筆轉賬的目的和用途,也不能以此推定前期15萬元或10萬元借款已經全部償還的結論,不予采信其償還全部借款的辯稱意見。
法院認為,出借人王大強死亡后,葛昕和王小強作為王大強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合法債權的主張權利人,二人要求李格償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遂依法判決李格向葛昕、王小強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相應利息。
主審法官提醒,作為遺產的債權屬于財產權利,可依法繼承。出借人死亡,其合法的債權并不會因此消滅,繼承人繼承其債權后仍可以向借款人追討欠款。(文中人員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