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近日,精河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一起虛假訴訟案。
2021年11月,精河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一起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的刑事案件時,發現王某和某公司簽訂的《玉米采購合同》為虛構事實,王某于2020年12月起訴精河縣某公司的訴訟可能為虛假訴訟。2022年8月,精河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今年3月,精河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被告人王某虛假訴訟一案。據了解,2019年,王某與精河縣某公司一名負責人串通,以簽訂虛假《玉米收購合同》的方式,騙取該公司支付定金25.5萬元。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王某以捏造的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
精河縣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如實供述罪行且認罪認罰,經社區調查評估,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村隊、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同時被告人行為沒有造成有關當事人實際損失。綜上,法院依法判決王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其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判決書生效后,被執行人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該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及時向被執行人王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并告知其不繳納罰金的相應法律后果,王某當場繳納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