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近日,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信用卡出借后透支不還的案件。
2015年8月,博樂市民荊某在某銀行申請辦理了一張信用卡,該信用卡自2015年9月起啟用并多次透支消費,可荊某卻未按照約定及時償還透支金額,某銀行多次催要,荊某亦未償還。某銀行將荊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荊某償還透支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荊某卻稱將案涉信用卡出借給他人使用,自己并不知道逾期事實。
對此,承辦法官調查后發現,荊某確實將信用卡出借給他人,但從某銀行提交的催收短信可以看出,該銀行就案涉信用卡透支款項的催收短信均發送至荊某使用的手機號,根據日常生活經驗,荊某知道他人使用其信用卡導致逾期的情況,但他未采取相應措施還繼續放任他人使用,應視為其對他人使用信用卡的一種默認,故荊某的辯稱理由不成立。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銀行根據荊某的申請為其辦理了信用卡,某銀行與荊某之間形成信用卡合同關系,荊某應按雙方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但荊某在開卡使用后,未按約定償還透支款項,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持卡人未及時采取掛失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發卡行主張持卡人自行承擔擴大損失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荊某償還某銀行信用卡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法官提醒
信用卡持有人與發卡銀行之間存在信用卡合同關系,其他人與發卡銀行沒有任何關聯,即使當信用卡持有人把信用卡轉借給他人使用時,欠款的主體仍是信用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透支的款項本質上是銀行的信貸資金,并非信用卡持有人的自有資金。因此,信用卡只限本人使用,若將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由此產生的后果均由信用卡持有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