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新疆平安網訊 近日,烏魯木齊市達坂城區人民法院收到一份特殊的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王某等人向法院申請執行的對象是烏魯木齊市某銀行。
法院在立案審查過程中發現,王某等人遺產糾紛案件判決生效后,因被繼承人李某的銀行賬戶處于被掛失凍結狀態無法取出遺產,他們將銀行作為被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此申請不符合強制執行的法律規定,法院決定不予立案執行。
但不予立案執行并不是置之不理,為解決群眾的“急難愁盼”,法院執行局干警第一時間聯系烏魯木齊市某銀行,詳細了解解凍、取款操作流程及所需資料,告知王某等人,讓其按銀行規定準備相應資料??紤]到案件中遺產繼承人之間矛盾突出,干警聯系上所有繼承人,約好時間一同趕赴銀行。在法院監督下,烏魯木齊市某銀行積極配合,最終順利將案款全部取出,遺產繼承各方依照生效的判決當場分配完畢。
法官提醒
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書都能申請執行。一般情況下,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才能申請執行。本案法院判決僅僅是對死者李某在烏魯木齊市某銀行賬戶中的金額給遺產繼承人進行分配,并沒有要求一方給付另一方財產,從訴的分類角度來講,本案屬于形成之訴。形成之訴又稱變更之訴,是指原告要求變更或消滅其與被告之間一定的法律關系的訴,一般不具有強制執行性。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相關規定,生效法律文書中沒有確定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或案外人,申請執行人不能將上述當事人或案外人列為被執行人。本案中,烏魯木齊市某銀行既不是案件當事人,更不是判決書確定履行義務的案外人,因此王某等人無權申請執行烏魯木齊市某銀行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