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新疆平安網訊 近日,為督促當事人親自出庭履行訴訟義務、準確快速查明案件事實,鄯善縣人民法院向王某發出一份《當事人本人到庭令》。
在該院審理的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中,原告某物流公司應被告某礦業公司要求,提供勞務服務,并開具了增值稅發票。
據此,物流公司主張礦業公司應支付69653.47元勞務費。庭審中,礦業公司辯稱未與物流公司簽訂書面合同,其與另一名被告王某是上下游合作關系,提供勞務服務系王某與物流公司合同內容,物流公司起訴無據。
法官通過庭前閱卷分析認為,王某可能是獨立民事交易主體,也可能是受某礦業公司委托的代理行為主體,還有可能是民事居間行為主體。然而,王某不到庭,事實無法查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為倡導誠信訴訟、查明案件事實,鄯善縣法院民事審判庭向王某發出《當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王某到庭接受法庭詢問,并告知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收到《當事人本人到庭令》后,王某主動與原告物流公司取得聯系,積極尋求和解。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