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工程竣工多年,某公司一直未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施工方提起訴訟后這筆錢能要回來嗎?
2013年,某公司中標某工程項目后,交由曹某負責施工,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2014年,該工程竣工,但某公司一直未給曹某結算工程款。2022年,項目發包人對該工程結算審核,出具結算審核報告,核定工程款總價。之后,曹某多次要求某公司支付工程款未果。2023年,曹某將該公司起訴至和布克賽爾蒙古自治縣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庭審中,某公司辯稱,曹某的起訴已經超過法定訴訟時效,其不應當承擔付款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本案中,案涉工程竣工后,雙方并未結算,即在工程結算審核報告之前,工程款尚未確定,故曹某的起訴沒有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據此,法院判決某公司向曹某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某公司不服,上訴至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款未結算,債權人不知其應得的款項數額,也無法確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具體時間,訴訟時效從結算審核報告確定欠款數額后開始起算。因此,曹某的起訴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近日,塔城地區中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