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如若是債務人死亡,欠下的債務誰來償還?是“人死債消”還是“父債子償”?近日,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系債務人胡某的表兄,2009年至2010年,胡某與王某約定:王某為胡某銷售汽修產品,胡某于每年年底,根據王某的銷售額向其支付業務提成。2018年1月31日,胡某向王某出具欠條一份,承諾向王某支付300000元,在五年內付清。出具欠條后,經王某多次催要,胡某均未支付。2022年3月,胡某因病離世,欠下債務無人償還,王某一紙訴狀將被繼承人胡某的妻子、兒子、父親告上法庭。
案件審理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解某(被繼承人胡某的妻子)對被繼承人胡某出具的欠條提出異議,稱被繼承人生前沒有固定工作,夫妻雙方基本上屬于各自經濟獨立的狀態,現被繼承人已離世,該債務自己并不知情,不能確定欠條是否為被繼承人胡某親筆所寫。
法官經審理查明,欠款系被繼承人胡某向原告王某支付的銷售提成。承辦法官決定以親戚關系為突破口,利用“親情牌”做好雙方的調解工作。一方面先組織雙方協商,從情理角度舒緩雙方情緒,引導雙方互諒互讓;另一方面,從法理角度出發,結合法律規定和判例進行釋法析理,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考慮到被繼承人胡某生前債務較多,同時顧及親情關系,原告王某放棄了120000元的提成,被繼承人胡某的妻子、兒子及父親共同繼承并償還剩余的180000元債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