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巴楚縣學生小偉跟好朋友小亮在鄉村道路上騎車玩耍,不料被一條突然竄出的狗咬傷。狗主人認為自己的狗是拴著的,是孩子的家長監護不到位導致孩子被咬傷,孩子家長應承擔主要責任,雙方在賠償方面產生較大分歧,最終鬧上法庭。
案情:愉快出行被狗咬
2022年3月19日下午,小偉和小亮來到巴楚縣某村騎行,兩人在路過該村一片農田地頭的水泵房附近時,突然竄出來一條狗,一口咬在了小偉的右小腿上。兩個孩子被突如其來的一幕嚇壞了,小亮想幫忙也無從下手,小偉好不容易才掙扎著從狗嘴下逃脫。此時,小偉的右腿已經被狗咬得傷痕累累。
事后,小偉被父母送往醫院救治。經司法鑒定,此次被狗咬傷導致小偉右小腿大隱靜脈損傷、右側隱神經斷裂、右小腿開放性傷口等,小偉父母支付醫療費共3萬余元。
庭審中,狗主人阿布表示,他在某村承包了農田,并以看護農田周圍水泵等設備為目的,在泵房前用鐵鏈拴養了一條土狗,這一措施也是有關部門要求的。他認為,兩個孩子的家并不在附近,而是在幾十公里外的縣城,孩子被咬傷跟孩子父母監護不到位有很大關系,自己應該承擔次要責任。
說法:拴了繩索也擔責
拴狗的位置到底在哪?狗主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提示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在這起案件中,法院查實,阿布將狗栓在了一棵白楊樹上,繩索長達10米,阿布養狗的范圍實際已經超出其管理農田水泵房的范圍。小偉二人行至水泵房附近的土路時,因戶外環境較為復雜,并未注意到有狗,這才在沒有任何防備的情況下被狗咬傷。
法院認為,小偉在被狗攻擊時,這條狗處于無人看護的狀況,且雖然狗拴著繩索,但阿布并未在水泵房周圍設置安全警示標識。也就是說他對飼養的狗未完全盡到謹慎管束義務。作為動物飼養人及管理人,阿布應對小偉造成的人身損害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不過,小偉和小亮經過的案涉路段因為較為偏僻,按常理來說并不是他們行進的路線,作為小偉的監護人,小偉父母讓孩子自行外出導致孩子身處險境,也沒有盡到監護責任。
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法院酌定阿布承擔80%的損害賠償責任,小偉自行承擔20%的責任為宜。
因此前在事發后,阿布已經向小偉支付了部分賠償金。2023年3月,法院判決阿布賠償小偉人身損害賠償金1.5萬余元。
法官提醒: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即只要存在動物加害行為、損害結果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不論飼養人或管理人是否有過錯,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只有在出現法定抗辯事由情形時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如被傷者自身有較大過失的,但這需飼養人或管理人來舉證證明。其中對于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烈性犬等)致人損害,飼養人或管理人不享有任何減輕、免除責任的抗辯權利。
因此,在飼養犬類過程中,飼養人或管理人應遵守法律法規,知悉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增強危險防范意識,嚴格約束養犬行為,攜犬外出時,要使用犬繩、犬鏈等工具對犬只進行適當控制,嚴格履行管理和看護義務。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