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車輛在修理廠維修時遭遇火災被燒毀,保險公司卻以此次事故屬于免責賠償范圍不予理賠。近日,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審理了上述案件,判決保險公司向車輛所屬運輸公司賠償26萬元保險金。
2023年2月,某運輸公司在某保險公司為一輛危險品半掛牽引車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一個月后,運輸公司將該車輛送至修理廠維修。夜間,維修廠發生火災,車輛被燒毀。
經認定:起火原因是路人亂扔煙頭,引燃了車輛旁邊垃圾桶內的可燃物,火勢蔓延擴散至周圍,導致車輛被燒毀。
事故發生后,運輸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被保險公司拒絕。理由是雙方在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中約定: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2023年7月,運輸公司向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依照合同約定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為:火災事故導致車輛損失是否屬于保險人免責范圍。
法院審理查明,雙方在保險條款中約定: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發生損壞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按通常的理解方式,應理解為:只有維修人員在對涉案車輛進行維修、養護等操作時發生車輛受損的事故,才屬于免責情形。
本案中,經消防部門確認,車輛毀損是因火災導致,與維修、保養等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且維修廠發生火災是在晚上,車輛處于停放狀態,并非處于維修人員正在進行維修、養護等操作的狀態。
因此,法院對保險公司認為保險事故屬于免責賠償范圍的辯論意見不予采納。
最終,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運輸公司賠償26萬元保險金。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