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國務院發布《國際郵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靠港補給的規定》
新疆平安網訊 近日,國務院發布《國際郵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靠港補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在國務院新聞辦今天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司法部副部長王振江介紹說,郵輪經濟作為新的經濟增長點,產業鏈長、帶動性強,對推動擴大內需、釋放消費潛力、培育發展新動能、促進國內國際雙循環良性互動具有重要的意義。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促進郵輪經濟發展。
據了解,2023年11月4日,首艘國產大型郵輪“愛達·魔都號”正式命名交付,標志著我國成為集齊造船業“三顆明珠”(可同時建造航母、大型液化天然氣運輸船、大型郵輪)的國家。但在“愛達·魔都號”運營準備過程中,因相關政策不明確、配套措施不完善,導致出現供船物資上船難等問題,暴露出我國在國際郵輪靠港補給方面存在制度瓶頸和短板,亟須通過國家立法創新完善制度規范,建立長效機制,推動我國郵輪經濟在法治軌道上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暢通國際郵輪靠港補給渠道,與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相銜接,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司法部于去年12月底牽頭組建了立法工作專班,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并實地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聚焦國際郵輪靠港補給環節存在的堵點難點痛點,確立國際郵輪物資靠港補給的基本制度。《規定》從起草到征求意見、協調各方面意見、再到提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總計不到兩個半月,這是探索建立行政立法快速響應機制的一次積極嘗試,為運用法治方式解決實踐問題作了有益探索;從解決“愛達·魔都號”一艘郵輪的問題,到解決所有國際郵輪面臨的同類問題,從適用于一艘郵輪到適用于今后所有停靠中國港口的國際郵輪,本次立法是從解決個案到建立法規制度的一次實踐,有助于在今后解決類似問題時形成一套工作方法,從具體到抽象、從特殊到普遍、從一事一議到建立長效機制,從而達到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目的,同時也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
據介紹,《規定》著力點主要在打通補給環節的堵點痛點上,同時也為今后制定出臺促進郵輪經濟全鏈條發展的法律制度積累經驗、打下基礎。《規定》著眼于填補制度規范的空白點,相關內容既符合現有制度原則,又及時改變一些不符合郵輪經濟新特點的具體做法。
《規定》總共16條,主要明確了適用范圍,開展補給活動的工作要求,藥品、醫療器械、免稅煙草制品等各類物資供船渠道和制度規范,通關便利化措施,以及各類經營主體的守法義務等。
《規定》明確,航行國際航線的外國籍郵輪和中國籍郵輪在停靠我國港口期間獲得其運營所需的物資及相關服務的活動適用本規定。國家建立健全適應國際郵輪靠港補給的制度規范,鼓勵國際郵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靠港補給,保護國際郵輪經營者、靠港補給物資及相關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為了暢通物資供應補給,《規定》要求推進國際郵輪靠港補給配套設施建設,創新管理模式,綜合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對靠港補給物資實行分類管理,完善不同種類物資的通關、倉儲等管理措施,推動國際郵輪物資供應保障中心建設等。
值得注意的是,“常用低危物資清單”是《規定》的一項制度創新,主要是為了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有效解決香水、高度酒、清潔劑等郵輪運營常用必備物資上船難的突出矛盾。
此外,《規定》還明確了通關便利化措施,在對“優化通關流程,提高通關效率,降低通關成本”提出原則性要求的同時,規定了若干具體措施,如經營主體可以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辦理通關手續;國際郵輪靠港補給所需物資,可以依照海關有關規定集中存放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場所內;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同一集裝箱可以在指定區域到港拆箱、換裝、分拆、集拼后離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