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農作物遭遇病蟲害,農民購買和使用農藥大多相信農藥經銷商的推薦。如果農藥經銷商介紹的藥量不準,后果就嚴重了。
2023年,單某在額敏縣種植223.3畝葵花。由于葵花生蟲,7月的一天,單某從某農藥經銷部花6300元購買了農藥,該經銷部向單某出具收據,載明農藥規格、數量、單價。
單某用無人機為葵花地噴灑農藥。幾天后,單某發現葵花頭彎曲、花蕾變形,立即聯系某農藥經銷部經營者詹某。
詹某到現場查看后,于當晚配制解毒農藥交于單某,單某累計噴灑了4次,均無效果。
之后,單某委托鑒定機構進行技術鑒定,結論為葵花受損與農藥存在因果關系。
2023年8月,單某將詹某和某農藥經銷部起訴至額敏縣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擔損失614075元。
因鑒定時未到葵花收獲時節,無法查明是否絕收及具體損失情況,受理案件后,額敏縣法院決定委托第三方進行第二次鑒定。
經鑒定,單某葵花地的損失共計51萬余元,且與農藥超出安全使用劑量存在因果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農藥經營者應當向購買人詢問病蟲害發生情況并科學推薦農藥,必要時應當實地查看病蟲害發生情況,并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不得誤導購買人。被告作為農藥經營者,在出售農藥后,沒有對農藥使用者盡到提醒義務,甚至超范圍、超劑量推薦銷售農藥,存在過錯。
《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原告作為農藥使用者,沒有嚴格按照農藥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亦存在過錯。
最終,法院判定,原告單某承擔30%的過錯責任,被告某經銷部承擔70%的過錯責任。該經銷部為詹某家庭經營,以家庭財產承擔相應責任。
綜合原告鑒定費、訴訟費用等各項損失后,法院判決經銷部和詹某共同賠償38萬余元。被告不服,上訴至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塔城地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