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你撿到過手機嗎?如果撿到手機等遺失物,記得物歸原主,不然可能涉嫌侵占罪。近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辦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3年夏天,孫某在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丟失一部價值7225元的品牌手機。孫某多次撥打電話和視頻,均無人接聽,遂報警。
公安機關接警后,很快確定騎電動車路過的王某拾得了孫某丟失的手機。民警與孫某找到王某要求其歸還手機,王某表示,撿拾手機后已將其扔到了路邊。民警與孫某、王某沿途未找到手機。
2023年9月,孫某將王某訴至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返還手機或者賠償7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本案中,王某拾得他人手機后,在失主多次撥打電話時采取不接電話、丟棄的手段不予歸還,其行為具有拒不歸還的主觀故意,屬于非法侵占他人遺失物的行為,但因遺失物的價值未達犯罪數額標準,因此法院依法判決王某無罪。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法院認為王某的行為導致孫某喪失了手機的物權,王某應當承擔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綜合考慮手機成本、價格波動、使用期限、貶值損失等因素,法院依法判決王某向孫某賠償損失3000元。
孫某不服,上訴至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該院作出判決:駁回孫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良好社會風尚的具體體現,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日常生活中, 若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后既未返還失主,又未送交有關部門,且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導致失主喪失該物權的,這種行為構成民事侵權行為,要承擔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數額較大的,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