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對方已經把錢給我了,公證員還對調解協議進行了‘賦強公證’,太感謝你們了,沒想到這么快就解決了我的麻煩事。”4月18日,拿到錢的王某不停地向“和合昌吉”法務中心的法官、調解員和公證員表示感謝。
2021年4月,王某租用李某的商鋪從事干果銷售,后因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等問題,雙方產生糾紛。

隨后,王某將李某訴至昌吉市人民法院。經該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審查后,該案事實清楚、爭議較小,將該案分流至“和合昌吉”法務中心。
當天,調解員聯系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在“和合昌吉”法務中心法官和調解員的共同調解下,王某和李某簽訂了調解協議,雙方約定:租房協議終止,李某支付王某貨款8499.79元,并就調解協議申請了“賦強公證”。
公證現場,公證員給王某講解了調解協議公證后的法律效果,即在債務履行期間,公證處有義務對債務的履行加以督促并催收,一旦債務人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不經訴訟程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李某見王某對調解書進行了公證,很快將8499.79元貨款付給王某。
當日,昌吉市人民法院為李某等主動履行調解協議的當事人頒發了《誠信履行證明書》,旨在正面激勵當事人主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避免信譽受損,助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訴前調解+賦強公證”這一新模式,拓寬了多元解紛渠道,充分發揮了公證的作用。昌吉市人民法院與昌吉市公證處聯合制定的“訴前調解+賦強公證”的實施方案試運行以來,共辦理169起相關案件。
何為“賦強公證”?
賦強公證指的是公證機構根據債權人、債務人以及擔保人的申請,對符合條件的債權文書,通過公證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并使債權人對債務人的違約債務可不經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依法實現債權的公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