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打卡“網紅橋”意外摔傷,責任誰來擔?近日,木壘哈薩克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原告羅某在被告某游樂場游玩時,看到“網紅橋”左右搖擺,十分有趣,遂上橋體驗。但是,橋身搖晃時,羅某不慎摔倒又被繩索絆住,摔傷右腿。隨后,羅某被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肱骨遠端骨折、右三角肌損傷等。后經司法鑒定,羅某被評定為十級傷殘。
在木壘哈薩克自治縣人民法院庭審中,羅某提交各項住院票據、醫療證明、鑒定報告、交通費票據等證實其因傷殘合計花費15萬余元,要求該游樂場向其賠償上述費用。
法院審理
本案中,被告經營的“網紅橋”沒有足夠完善的安全保障設施,兩邊沒有防護繩,橋下鋪的充氣床墊未起到足夠的保護作用,同時游玩時安全員未對游玩人數、秩序等進行嚴格有序的管理,是造成人身損害發生的主要原因,被告作為經營者應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原告羅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知曉參與的項目存在一定風險性,但在個人評估風險及參與活動中時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也未充分做好自我保護,存在一定過錯。
木壘哈薩克自治縣人民法院綜合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損害結果及雙方過錯程度,酌定該游樂場承擔70%的賠償責任,游客羅某自負30%的責任,最終判決被告某游樂場賠償原告羅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合計9.6萬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