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自助洗車服務憑借操作便利、價格優惠,而且24小時不打烊,受到有車族的青睞。額敏縣宋先生就把愛車送進了這樣的洗車房,不想車輛卻在洗車房內“受傷”。
2022年9月,宋先生來到額敏縣某自助洗車房內洗車。洗完車倒車離開時,洗車房卷簾門緩緩升起,宋先生才發現洗車水管掛在了倒車鏡上。他連忙停車將水管放好,隨后繼續倒車,不料,與洗車房電動卷簾門發生碰撞,導致車輛受損。
宋先生將洗車房起訴至額敏縣人民法院,要求該洗車房賠償損失1萬元。
“洗車房內張貼了清晰的操作流程,卷簾門的降落時間也是按照行業標準設置的。”洗車房經營者李某認為,卷簾門升起后,宋先生沒有及時駕駛車輛駛出洗車房,而是在卷簾門下降過程中冒險駛出導致事故發生。事故是宋先生疏忽大意造成的,應當自行承擔損失。
額敏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洗車房提供的相關證據可知,洗車房對自動卷簾門開門后10秒自動落門進行了語音播報,宋先生倒車中途錯過了能夠正常離場的時間,導致車輛與正在下降的電動卷簾門發生碰撞。在語音提示后,宋先生因疏忽未預見繼續倒車可能造成的后果,對該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故宋先生主張洗車房對其車輛受損承擔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該院判決駁回了宋先生的訴訟請求。宋先生不服,上訴至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宋先生的車輛雖然是在洗車房受損,但無法證實洗車房對車輛受損存在過錯。近日,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宋先生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