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案情]
2023年12月,王某和同學在某火鍋店就餐時使用店里的衛生間。由于保潔員剛拖過地,混合了火鍋油漬和水漬的地板變得濕滑,王某沒注意到放在角落的安全提示牌,一時大意滑倒在地,造成右前臂及右髖周軟組織損傷,手腕上的玉鐲也被摔斷。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協商未果的王某將火鍋店訴至法院,請求賠償自己的損失。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說法]
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王娟認為,王某作為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火鍋店作為餐飲服務機構,有義務保障提供給消費者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火鍋店工作人員用濕拖把拖地后,雖在店內擺放了安全提示牌,但擺放位置不醒目,顧客不能第一時間注意到。”4月19日,王娟說,火鍋店沒有及時排除不安全因素導致王某滑倒并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火鍋店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王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明知身上有易碎物品,應當比普通顧客更加小心謹慎。”王娟介紹,經法院釋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火鍋店向王某賠償1525元。
對于此類案件,王娟介紹,如果飯店存在疏忽或未盡到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導致顧客發生意外事故,可能構成經營者的過錯,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但具體責任的劃分,需根據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警示標識、清潔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