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自愿飲酒出了意外,同飲者需要擔責嗎?近日,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0年1月,做干果生意的張立帶著員工劉旺從庫爾勒市到烏市進貨。到達目的地當晚,張立約同鄉李源在一家火鍋店用餐,李源還邀請了朋友李薇。
當日21時許,飯局開始不久,張立到吧臺點了一瓶白酒,給自己和劉旺各倒一茶杯,給李源倒了小半杯。
一瓶白酒喝完,張立又到吧臺要了一瓶。后經了解,當晚張立喝下大約300至400毫升白酒。
次日凌晨,一行四人酒足飯飽后搭車前往賓館。李源和李薇把張立和劉旺送至房間,又買來礦泉水,安排妥當后離開。
張立酒后反應較大,劉旺一直沒敢睡覺,忙著照顧他。后張立下床跪在地上,雙手支著下巴貼床休息,還打起呼嚕。十幾分鐘后,劉旺沒再聽到呼嚕聲,叫了幾次張立,均未得到回應,上前查看發現其沒了呼吸,趕忙撥打了報警電話。沒多久,120急救車也趕到現場。經醫生確認,張立已經死亡,后經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97.1mg/100ml。
2021年11月,張立的家屬將劉旺等3人訴至新市區法院,要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
承辦法官劉萌分析認為,因為張立的家屬沒有對他的死亡作司法鑒定,其死亡是否為飲酒所致無法認定。即便張立因飲酒致死,但從幾人喝酒的起意來看,是張立主動約李源,劉旺跟隨張立用餐,李薇受李源邀請赴約。從喝酒的過程來看,張立在飯局上執意喝酒,還給他人倒酒,沒有證據證明李源、劉旺和李薇對張立實施強迫飲酒等不當行為。
法院查實,在飯局結束后,李源、李薇一起將張立、劉旺送到賓館房間,幾人對張立作了應有的照顧,在張立沒有明顯酒后不適癥狀的情況下,3人并不能預見張立酒后致死損害結果的發生。劉旺在張立沒有呼吸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積極履行了救助義務。
張立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飲酒及酒后行為負責,對自己的安全負最大的注意義務。
綜合上述情況,且張立家屬無法舉證同飲者有錯,法院認定張立的死與劉旺、李源、李薇的行為并無因果關系,遂判決駁回張立家屬全部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2〕11號)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