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今年80多歲的張強(化名)沒想到,有一天他會跟女兒對簿公堂。
張強有3個女兒,其中40多歲的小女兒張曉麗(化名)身體殘疾,患有多種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至今未婚,沒有勞動能力和收入來源,每月護理費、醫藥費等共計1.5萬余元。這些費用由張強和張曉麗的兩個姐姐承擔,其中張強每月支付3000元撫養費。可是自2023年妻子去世后,張強就不愿繼續支付張曉麗的撫養費了。
多次溝通無果后,2023年10月,張曉麗將父親起訴至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要求他每月支付5000元撫養費。
庭審中,張強表示,自己80多歲了,已到需要人照顧的年紀,妻子去世后,他認識了志趣相投、年齡相近的李紅(化名),兩人確立了戀愛關系。他向女兒們表示想與李紅結婚,遭到反對,女兒們不配合注銷亡妻戶口,還將戶口簿拿走。一氣之下,他決定不再支付張曉麗的撫養費。
張強認為,其退休金要用于生活和治病。小女兒雖身體殘疾,但智力正常,可以通過腦力勞動獲得收入,此外她還享受低保。
民法典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院認為,張曉麗因殘疾無法獨立生活,同時又身患重疾需用藥、檢查、治療,其無固定收入,在僅靠低保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情況下,張強應當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數額應當結合其年齡、身體狀況、收入情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雙方實際需要、子女經濟來源等因素確定。
法官告訴張曉麗,老年人的婚姻權利受法律保護,她們三姐妹應當尊重父親的選擇,不得干涉其婚姻自主權。
最終,經過調解,張曉麗與張強達成調解協議,張強每月向張曉麗支付3000元撫養費,張曉麗三姐妹將戶口簿、母親的死亡證明等交給張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