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網訊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宣判一起生產銷售假藥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間,被告人馬某在伊犁州伊寧市的家中,用網上購買的金陽、鎖陽粉等中藥材,制作成褐色藥丸,并將該藥丸起名為“西域濃縮丹”“大力丸”,通過網絡進行宣傳推廣,經伊犁州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案涉“西域濃縮丹”“大力丸”為假藥。馬某生產、銷售“西域濃縮丹”“大力丸”金額共計17.85萬元。
法院認為,馬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采集原材料合成、加工成藥品,侵犯了國家藥政管理制度,且足以嚴重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依法應予懲處。
法院依法對馬某作出判決,馬某獲刑2年,并處罰金35.71萬元;對馬某的違法所得17.85萬元,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