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一碗面去法院起訴?是不是太小題大做了?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周某因一碗黃面里發現頭發,將餐館老板訴至法院。
2023年5月,周某和朋友在陸某的餐館吃飯,點了黃面、啤酒和烤肉若干,共花費113元。就餐過程中,周某在其中一份黃面中發現一根頭發,便與服務員理論,服務員表示餐食已經上桌有一段時間了,并不能證明頭發是端上來之前存在的。雙方各執一詞,周某訴至法院要求陸某賠償十倍就餐費1130元。
法院審理認為,陸某沒有明知或故意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主觀意愿,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故對周某的要求不予支持。但陸某未向周某提供合格的餐食,導致周某受到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最終,陸某愿意向周某賠償100元,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