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贏官司在法庭上耍小聰明?別高興太早,違法行為是會受到法院處罰的。近日,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審理了一起撫養費案件,對當事人祁某(化名)虛假陳述的行為依法予以訓誡。
案情回顧
今年1月,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依法受理原告張甲(未成年人化名)訴父親張乙(化名)撫養費一案,祁某作為未成年張甲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
庭審過程中祁某稱:自己在2023年3月曾帶原告張甲到北京某兒科醫院看病,花去醫療費等共計2萬元,并當庭提交了病歷、微信支付記錄等證據。
張乙對醫療費金額提出了異議,他認為原告只提交了部分病歷材料及支付記錄,未提供醫院費用清單及醫療費結算單,不能證明醫療費確實花費了2萬元。
在法庭調查階段,承辦法官詢問祁某實際花費的醫療費金額。祁某一直稱醫療費總計花費為2萬元,并稱自己不知道醫療費結算單及費用清單。
雙方一直對醫療費用爭議較大,于是承辦法官當庭查詢祁某的微信賬單,發現出院時結算醫療費總計為5000余元,剩余款項醫院已向祁某微信賬戶退還。
承辦法官對祁某的行為予以批評,告知其虛假陳述行為妨礙了人民法院正常審理案件,違反了民事訴訟誠實信用的原則。經法院釋明后,祁某當即表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保證以后不會再發生類似的事。
鑒于祁某在承辦法官的要求后主動提交退款記錄,認錯態度較好,未造成嚴重后果,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依法對其訓誡處理。
法官提示
誠實守信、如實陳述案情,是每一名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應盡的法定義務。虛假陳述,會妨礙案件的正常審理,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上述行為一經查實,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