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鄯善縣男子斯某在葡萄地澆水過程中,與白某發生爭執、撕扯,被他人拉開后,約10分鐘左右感覺心臟不適,送往醫院過程中死亡。斯某親屬向鄯善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白某賠償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費用30萬元。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說法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臂飞瓶h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伊再提古麗·艾力表示,根據司法鑒定結果來看,斯某的死亡系自身疾病和爭執事件共同所致,自身疾病對死亡結果起到主要作用,爭執事件系誘發因素,對死亡結果起到次要作用,也就是說,爭執事件導致斯某情緒發生變化發病死亡,可以認定為發生爭執的行為與斯某死亡存在因果關系,白某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雙方都有過錯,卻沒有用正確的方法解決問題,最終導致斯某死亡,令人唏噓。”伊再提古麗表示,司法的作用不僅是對個案定紛止爭,作出令當事人滿意的裁決,還具有對社會價值取向的引導作用。白某與斯某的過錯行為共同導致損害后果的產生或擴大,兩者的過錯相互交織產生了同一個損害后果,雙方均需對自身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綜合雙方過錯程度、因果關系等因素,鄯善縣人民法院判決白某賠償斯某家人約14萬元。判決生效后,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伊再提古麗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發生糾紛,除了不動手外,動口也得掌握分寸,如果對方情緒過于激動或者有什么過激行為,可直接通過警方予以處理,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切不可沖動實施過激行為,產生不可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