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用短視頻平臺分享、記錄自己的美好生活,也有人借著網絡肆無忌憚地發言,甚至侮辱、誹謗他人。網絡發言需要承擔責任嗎?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辦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3年3月至5月,江某誤以為賀某與其男友存在曖昧關系,便經常打電話騷擾賀某,給賀某造成很大困擾,于是賀某將其“拉黑”。
隨后,江某又多次在某視頻平臺發布辱罵視頻,并公布了賀某的照片。賀某的兒子發現后告知賀某并報警,但江某不僅繼續在直播中辱罵賀某,還將賀某的微信號及聯系方式等信息曝光,導致一些不知情的群眾聯系賀某,更有甚者對賀某進行言語、肢體方面的侮辱,對賀某的工作和生活產生了很大影響。
賀某認為江某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權和名譽權,遂將江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江某立即停止侵權并在某視頻平臺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
法院認為,江某因賀某與其男友常有業務往來而產生誤會,在某視頻平臺發布不當言論,且發布了賀某本人照片,圖片中能清晰地看到賀某的面部、體貌狀態等外部身體形象,以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標準,能夠清楚確認該照片為賀某。
同時,江某發表了明顯帶有侮辱、誹謗性質的言論,并將賀某的微信號、經營店鋪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公布。江某的言語及行為帶有強烈主觀色彩和道德指控,其言論超出了合理的限度,足以導致原告的名譽及社會評價顯著降低,很多不明真相的人電話聯系賀某,到賀某所經營的店鋪,致使賀某的正常生活和經營受到嚴重影響,可以認定江某侵害了賀某的名譽權和肖像權,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江某在某視頻平臺公開向賀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江某向賀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法官說法
法官庭后表示,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時,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網絡的便捷性與傳播的廣泛性使得網絡侵權信息傳播速度更快、損害后果更大。網絡用戶在自媒體平臺上發表言論應更加注重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否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