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記者從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由該局和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制定的《自治區線下購物無理由退貨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已于近日發布,自今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指引》的制定,旨在進一步提高經營者誠信經營水平,不斷優化市場消費環境,提升消費者滿意度,持續激發市場消費潛力,促進居民消費能力穩步提升,引導形成合理消費預期。
《指引》明確,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品種范圍要有一定代表性和覆蓋面,退貨時限不少于7天(含7天),退貨條件、退款時限及方式、退貨流程清晰;承諾內容和“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統一標識,要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公開展示;經營者應向消費者說明無理由退貨相關重要信息與注意事項。
《指引》要求,無理由退貨商品屬配送類的,以消費者實際簽收商品次日起計算;屬自提類的,自經營者開具購物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當日起計算。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不影響經營者二次銷售,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外觀和商品本身、配件、標識、保修卡、說明書、外包裝等齊全,視為商品完好,并在退貨時將上述物品一同退回。
《指引》規定,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的無理由退貨商品檢驗和處理程序,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可以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對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而再次銷售的,應當通過顯著的方式將商品的實際情況明確標注。
因無理由退貨產生的消費糾紛,消費者可以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或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申請調解。
在消費體驗、社會監督、行政檢查、消費投訴等動態監督過程中,對不履行承諾或停止營業的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由市場監管部門予以撤銷并公布,停止使用“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統一標識。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指引》堅持鼓勵規范為主原則,大力倡導線下實體店經營者自愿踐行無理由退貨承諾,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條件及經營商品屬性,確定承諾無理由退貨的具體商品品種范圍,并鼓勵經營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無理由退貨承諾。
“《指引》既充分體現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也充分考慮維護經營者正當利益,明確了商品退回所產生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發現消費者購買商品非出于自身生活需要,或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或存在惡意情形的,有權拒絕退貨。”該負責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