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網訊 日前,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21部門聯合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加強我區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推動建立全疆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這是新疆出臺的首個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填補了制度的空白。”自治區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專班工作人員雷寬久介紹,經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連續開展,已基本摸清新疆經營性自建房的數量和安全狀況,一批安全隱患得到有效管控和消除。

《規定》首次明確經營性自建房范圍,即在新疆行政區域內,用于生產、經營、服務等活動的城鄉居民自行組織建設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屬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同時,首次明確經營性自建房產權人為房屋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嚴格落實安全責任,并對經營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改擴建、裝飾裝修、安全鑒定及分類處置情形,加固拆除作出了具體要求。
《規定》對遵循原則和各行業主管部門職責進行了劃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區域內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實行網格化、常態化巡查。
《規定》加強了規劃建設審批管理,提出城市建成區范圍內嚴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城鄉新建經營性自建房應當依法辦理用地、規劃、建設等環節審批手續,依法進行設計、施工和驗收,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另外,自建房轉為經營用途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在辦理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依法依規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專業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