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感謝法官!沒想到這筆錢20多年后還能要回來。”近日,王某在收到3萬元勞務費后激動地對昭蘇縣人民法院法官李志梅說道。
1993年5月,王某以承包商的身份承建了昭蘇縣某私營企業的小型二層商業樓建設工程,1994年,該商業樓竣工投入使用。1994年至1998年期間,昭蘇縣某私營企業陸續向王某支付部分勞務費,剩余98880元勞務費,某私營企業給王某出具書面欠條,約定后期支付。后王某多次催要,某私營企業一直拖欠未付。當時,王某常年忙于承包工程,在多次催要無果后,也未及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一晃25年過去了,王某現如今年近70歲,需要資金養老。2023年12月18日,王某抱著一絲希望,拿著泛黃的勞務費欠條來到昭蘇縣人民法院尋求幫助。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李志梅多方查詢聯系到原某私營企業的負責人,經核實,該私營企業是個人家庭經辦企業,目前已注銷,且王某曾承建的商業樓也已征地拆除。承辦法官隨即通過原某私營企業負責人聯系到前兩任企業財務人員進行賬單債務的核實,確認了98880元勞務費的債務事實。
在理順案件的過程后,李志梅組織雙方開展調解工作,通過耐心釋法析理,2023年12月22日,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原某私營企業同意于2024年1月5日前支付30000元,2024年11月20日支付68880元,雙方對此協議進行司法確認,長達25年的債務糾紛得以了結。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法官提醒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作為權利人應當對自己的權利行使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及時、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