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網訊 1月4日,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新修訂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事務條例》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宗教院校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宗教院校由自治區宗教團體設立。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設立宗教院校。申請設立、變更和終止宗教院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宗教院校應當走中國特色院校辦學道路,依法辦學,推進教育教學改革,提高辦學質量。
第十五條 宗教院校履行下列職責:
(一)培養愛國宗教后備人才;
(二)正確闡釋宗教教義;
(三)培訓在職宗教教職人員。
第十六條 宗教院校應當接受自治區和所在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維護正常教學秩序。
第十七條 宗教院校實行特定的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審聘任和學生學位授予制度。具體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宗教團體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稱寺觀教堂)開展培養宗教教職人員、學習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訓,應當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務部門審批。開展學習時間不滿三個月的宗教教育培訓,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除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寺觀教堂外,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