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4月底,烏魯木齊市某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舉行了春季運動會,該校學生小張和小麥在校園操場上打鬧時,誤將路過的同學小韓碰倒,小韓的牙齒折斷。事發后,學校立即聯系了小韓的家長將其送往醫院檢查治療。
經醫院診斷,小韓牙齒11(上頜前牙)復雜冠折,因為小韓才滿八周歲,剛換過恒牙,目前無法種植義齒,須持續接受治療至年滿十八周歲,預計需要花費醫療費1.8萬元。
之后,涉事學生的家長和學校就賠償問題多次協商,但未達成共識,小韓的父母遂將小張、小麥及其監護人和學校訴至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三方共同賠償醫療費1.8萬元。
當年12月,天山區法院組織原被告進行訴前調解。
調解現場,小張、小麥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學校三方對于因小張和小麥間打鬧行為造成小韓身體受到傷害的事實均認可,也均同意承擔侵權責任,但對于三方責任的劃分存在分歧。小張、小麥的法定代理人認為,小韓的受傷發生在學校里,學校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學校負責人認為,其平日里已經對學生進行了安全教育,學校也建立了規章制度,對學生間追逐打鬧行為進行了規范,故不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認為,小張、小麥、小韓均系年滿八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小張、小麥及其監護人對其二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不持異議,學校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個性特征、保持審慎的管理態度、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但學校未舉證證明其盡到了充分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義務,因此應當承擔責任。同時,此次事件發生在正在舉行運動會的學校操場上,具有突發性,要求學校老師在開闊空間時刻不離每個學生身邊進行管護,既不合理也不現實,故學校應當在一定范圍內承擔本次事故的責任。
隨后,經法院主持調解,小韓家人和小張、小麥家人及學校三方面達成協議,小張、小麥及學校三方各自承擔三分之一的責任,分別向小韓賠償6000元醫療費,小韓在此后如再產生更多的醫療費也不再向小張、小麥和學校主張。隨后,小張、小麥的法定代理人當庭履行給付義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有話說
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事關國家和民族未來,事關千千萬萬家庭幸福安康。由于未成年人活潑好動的天性,在校園內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在所難免,面對此類事故,學校、家長等各方均應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護的原則出發,避免矛盾加深,防止可能對未成年人帶來的次生影響。學校應當妥善處理、積極協調,必要時主動承擔其應當承擔的責任,最大限度促成調解,緩解各方的緊張關系。同時,家長應當和學校相向而行,及時解決紛爭,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自我保護工作,形成家庭保護和學校保護的合力,護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