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四庭負責人就修改國際商事法庭司法解釋的決定答記者問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該決定為擴大最高法國際商事法庭案件管轄范圍,拓展外國法律的查明途徑提供了重要依據。
依據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當事人協議選擇最高法國際商事法庭管轄,管轄協議應當具備哪些要素?最高法國際商事法庭審理國際商事案件有哪些優勢?其成立以來有哪些制度性創新,成效如何?圍繞修改最高法國際商事法庭司法解釋的決定及最高法國際商事法庭相關工作情況,最高法民四庭負責人回答了《法治日報》記者提問。
記者:當事人協議選擇最高法國際商事法庭管轄,管轄協議應當具備哪些要素?
最高法民四庭負責人:依據《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當事人協議選擇最高法國際商事法庭管轄第一審商事案件,應具備三個方面的要素:
第一是案件的性質是國際商事糾紛。根據《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案件,可以認定為國際商事案件:(一)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三)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四)產生、變更或者消滅商事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即糾紛當事人、標的物或法律事實至少有一項具有涉外因素。
第二是當事人之間的管轄協議要采用書面形式,約定由最高法管轄。為便利當事人訴訟,當事人可通過國際商事法庭“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臺提交起訴材料,也可就近選擇第一或第二國際商事法庭提交起訴材料。
第三是案件標的額須達到人民幣3億元以上,通過訴訟請求標的額予以確定,鼓勵中外當事人選擇最高法國際商事法庭解決糾紛。
記者:《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了最高法國際商事法庭可以受理仲裁保全案件、撤銷或執行仲裁裁決案件,與現行民事訴訟法、仲裁法以及司法解釋關于當事人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仲裁保全、申請撤銷內地仲裁裁決或申請承認(認可)和執行境外仲裁裁決的規定,如何進行具體銜接?實踐中應該如何正確把握?
最高法民四庭負責人:《規定》第十四條是為建設最高法“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以下簡稱“一站式”機制),推進訴訟與調解、仲裁有機銜接而作出的創新性規定。截至目前,“一站式”機制分兩批共吸納了十家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和兩家國際商事調解機構。十家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包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深圳國際仲裁院、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中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廣州仲裁委員會(廣州國際仲裁院)、上海仲裁委員會、廈門仲裁委員會、海南國際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員會)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其中,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是“一站式”機制吸納的首家境外仲裁機構。兩家國際商事調解機構包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調解中心、上海經貿商事調解中心。
《規定》第十四條賦予中外當事人更多的選擇權,而不是要求當事人必須向國際商事法庭提出申請。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解決糾紛是建立“一站式”機制的初衷和目的,在《規定》第十四條中得到了很好的體現。依據民事訴訟法關于最高法可以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或認為應當由其審理的案件的規定,《規定》第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程序規則(試行)》第三十四條進行制度創新,對于標的額人民幣3億元以上或其他有重大影響的國際商事糾紛,當事人協議選擇“一站式”機制內的仲裁機構仲裁的,允許其選擇向國際商事法庭申請仲裁保全、申請撤銷內地仲裁裁決或者申請認可和執行境外仲裁裁決。換言之,當事人既可以根據《規定》第十四條向國際商事法庭提出申請,也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仲裁法規定向有管轄權的其他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這樣能夠更加便利糾紛的解決。如果一方當事人向國際商事法庭提出申請,而另一方當事人向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則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需要注意的是,依據相關規定,對于港澳臺仲裁裁決,人民法院僅具有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管轄權,而不具有撤銷仲裁裁決的管轄權。因此,對“一站式”機制內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決,國際商事法庭將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申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及補充安排審查后,作出相應裁定。對于“一站式”機制內的其他九家仲裁機構,國際商事法庭則將根據當事人提交的撤銷仲裁裁決申請,依據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審查后,作出相應裁定。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和申請撤銷內地仲裁裁決兩類案件的法律依據不相同,辦理申請仲裁保全案件的法律依據也不相同。國際商事法庭對于涉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申請仲裁保全案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進行審查后,作出相應裁定。對于涉及其他九家仲裁機構的申請仲裁保全案件,則依據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后,作出相應裁定。
記者:最高法國際商事法庭審理國際商事案件有哪些優勢?其成立以來有哪些制度性創新,成效如何?
最高法民四庭負責人:最高法于2018年6月在深圳、西安分別設立第一、第二國際商事法庭,在法官隊伍建設、審級制度、證據質證、文書制作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機制創新,取得良好成效。
國際商事法庭法官全部從最高法資深法官中選任,具有豐富的審判經驗,熟悉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以及國際貿易投資實務,能熟練運用英文作為工作語言,其中3名法官分別出任聯合國上訴法庭、爭議法庭和國際勞工組織行政法庭國際法官職務,凸顯專業化、國際化優勢。
國際商事法庭實行一審終審制,裁判文書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突出公正高效優勢。對域外證據不做強制公證認證的要求,英文證據材料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不提供中文譯本,體現便利當事人訴訟原則。合議庭少數意見可以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強化說理,增強裁判公信力,體現公開透明原則。
最高法首創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制度,聘任來自24個國家的61名專家委員,其受國際商事法庭委托,可以履行調解、協助查明域外法等職責,體現共商共建共享原則。
最高法建立“一站式”機制,分兩批吸納10家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和2家國際商事調解機構,形成訴訟與仲裁、調解有機銜接的“一站式”平臺,具有多元、便捷、低成本的解紛優勢。
下一步,最高法將進一步提升國際商事法庭的國際公信力和影響力,發揮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的智庫優勢,出臺“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臺工作指引,提升“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解紛效能,以涉外審判工作現代化服務保障中國式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