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閑置車輛,2個月就能掙4萬元,聽上去是穩賺不賠的買賣。于是,小高不假思索,在阿某遞過來的《汽車租賃掛靠協議》上簽名,簽訂日期為2023年2月17日。
2個月后,小高聯系阿某還車,阿某先是拖延,最后干脆玩失蹤。
小高查看車輛定位信息,發現定位信號已經中斷。
“找不到的車”

12月14日上午,烏魯木齊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區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舉行被騙車輛返還儀式。圖為被騙車輛車主從沙依巴克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民警任斌手中接過車鑰匙。天山網-新疆法治報記者 單坤攝
在烏魯木齊市多年從事汽車租賃工作的柳先生,有著與小高一樣的遭遇。
“我和阿某是同行,通過親戚介紹認識的。”柳先生說。
在汽車租賃這一行,同行間經常會有生意往來。相識后,阿某多次找柳先生借車用于出租,只要柳先生有阿某需要的車型,都會答應他,租車的收益按照約定分成。
有時候借車著急,也是先拿車再補手續。所謂手續也并非紙質合同,大多數情況下都是雙方通過微信商量用車時間和收益分成。
柳先生回憶,從相識到今年4月前,阿某先后從他這里借過將近50輛車。其間,阿某每個月都會按時給柳先生分成,從未拖欠,還車也很及時,柳先生很信任他。
“從4月開始,他轉賬就沒之前利索了,總是拖,我打電話問他,他說對方還沒有付款,他也在催。”柳先生認為資金周轉困難也正常,并沒有太在意。
然而,事情逐漸不太正常了。
阿某轉賬的周期越來越長,有的車到期也沒有如約歸還,柳先生每次聯系阿某,他總找各種理由推托。
柳先生查看車輛的定位,發現有些車在阿克蘇、和田等地,有些車和小高的車一樣,已經“消失”了。
“圓不上的謊”
阿某曾多年從事二手車交易工作,聽說汽車租賃也很掙錢。2020年,他加盟了一家汽車租賃公司。
2021年,因家庭開銷大,阿某背上了一大筆債務,他決定自己開公司,好掙錢還債。2022年7月,他和朋友的汽車租賃公司成立,阿某負責經營。
2022年12月,公司經營不善,資金鏈斷裂。阿某聽人說,抵押市場價值高的車輛能快速拿到資金。于是,他想到了拆東墻補西墻。
之前,阿某在汽車租賃圈信譽度較好,認識了很多同行。他便以租車、調車為名,通過簽訂《汽車借調協議》《汽車租賃掛靠協議》《汽車租賃合同》等方式騙取車輛,抵押給第三方,換取資金還債抵貸。
阿某之所以能借到車,是因為出借的人有利可圖。然而,阿某借車并不是為了租賃,也就不會有收益,小高等人一開始拿到的所謂收益,其實是他們各自車輛的部分抵押款。
之前欠的錢還沒還清,新的債臺又已筑起,最初的想法,變成了圓不上的謊。
“逃不掉的罪”
今年7月,小高多次和阿某交涉無果,便前往烏魯木齊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區分局雅瑪里克山派出所報警。案件被移交至沙區公安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辦案民警判斷,這是有預謀的合同詐騙。
7月14日,經偵大隊立案開展偵查工作,在友好路某商場將阿某抓獲。
“我沒有騙他們,就是資金周轉不開,一時還不上車,等我有錢了就能把車要回來還給他們。”訊問室里,阿某辯解道。
“他們”包括柳先生。柳先生聯系不上阿某,多方打聽才知他被抓了,也來到沙區公安分局。
“這段時間,我都快累死了,全疆各地找車,車是找到了,但被阿某抵押了,人家見不到錢不還車。”柳先生苦笑著說,“這些車大部分是車主在我這掛靠的,沒辦法,我只能先幫阿某還錢。”
算下來,柳先生為了找車,前后搭進去近40萬元,截至阿某被抓獲時,柳先生還有6輛車沒有找回。
根據線索,辦案民警分別趕赴和田、喀什等地,輾轉4000多公里,實地調查走訪20余人,最終認定,該案有4名被害人,涉案車輛共10輛。
查明案情后,為了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辦案民警又再次趕赴各地州,多次同第三方交涉協調,終于追回8輛涉案車輛。
12月14日,8輛車物歸原主。
小高和另一位車主的車還在第三方手中,民警已找到車輛,現正在設法追回。

12月14日上午,烏魯木齊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區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舉行被騙車輛返還儀式。圖為被騙車輛車主開車駛離前向民警任斌豎起大拇指。天山網-新疆法治報記者 單坤攝
尾聲
阿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等欺騙手段,通過與被害人簽訂合同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作案10起,涉案價值317萬余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其行為已涉嫌合同詐騙罪,且數額巨大。
目前,阿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沙依巴克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
沙區公安分局法制大隊民警王曉明介紹,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從而構成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