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2019年,王某向何某借款4萬元并出具欠條,但未約定利息,只約定歸還時間。可還款期限過了18個月,何某仍未還款。王某多次索要無果,將其起訴至巴楚縣人民法院,要求何某返還其借款本金4萬元,并按市場報價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何某認可歸還借款本金,但不認可逾期利息。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釋法]
“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屬合法有效。”巴楚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艾莎·哈孜表示,王某向何某提供借款后,何某未按約如期償還借款,應屬違約。雙方在借條上未約定利息,根據法律規定,借期內視為不支付利息,但是何某未按欠條上的規定期限內履行償還義務。所以王某主張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艾莎認為,利息是借款人在償還借款時超出本金的部分,可以理解為貨幣在一定時間內的使用費,而逾期利息是借款人不按照約定或者合同規定履行還款義務而產生的超期罰息。由此來看,逾期利息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質。對此,法院作出判決,何某歸還王某借款本金4萬元,以及按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至借款本金實際返還之日的逾期利息。
艾莎提醒大家,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民間借貸行為越來越普遍,很多人在借貸時因礙于顏面、疏忽大意、過于信任等原因,陷入民間借貸陷阱,惹上官司。這些看似友好互助的民間借貸行為其實存在很大風險,且風險很容易被忽視。因此無論是出借人還是借款人,都應謹慎對待,把丑話說在前頭,約定好利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