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天性好動,在校園內發生磕磕碰碰,是常有的事。一般的皮外傷,孩子們不放在心上,家長也不太計較。可在玩游戲的過程中,對同學造成較嚴重的傷害,就會涉及追究責任和賠償的問題。
11月22日,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了一起因學生在校意外受傷而引發的身體侵權糾紛案件。法院認定學校未盡教育管理職責,與學生及監護人共同承擔相應責任。
2022年6月6日,在獨山子區某小學,學生小張和小李在課間休息時間找到小胡,提出一起玩“死亡游戲”。小張曾在校外玩過這個游戲,大致知道游戲規則。游戲中,小胡按照游戲規則,蹲下大口呼吸,等到15秒左右站起來憋氣,小張雙手用力按壓小胡胸部,小李的手壓在小張的手上。第一次嘗試后,小胡表示沒有不良反應。第二次,小胡再次嘗試,當被小張按壓后摔倒,頭磕在地上,大哭起來。
班主任聞訊立即打電話通知小胡的父親來學校,送小胡去醫院檢查。
經醫院檢查診斷為:小胡右側頂枕部硬膜外血腫、頂枕骨骨折、頭皮血腫。今年5月24日,小胡的傷情經新疆新醫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傷殘等級十級。
小胡的家長帶著鑒定結果到學校協商,要求2名同學和學校共同承擔12.98萬元的醫藥費、護理費和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因責任承擔和賠償費用問題多方協商未果,小胡家長遂訴至獨山子區人民法院。
7月25日,獨山子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認為,此案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發生的糾紛。從該案證據來看,小張,小李與小胡三人一起進行兩次游戲,第一次是小張和小李共同按壓,第二次是小張單獨按壓,都實施了侵權行為,二人行為導致小胡受傷,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小張和小李的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針對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問題,法院認為,學校提交的調查說明雖然提醒過學生不要做危險游戲,但并未嚴格落實;事故發生后,校醫并未在第一時間到場處理,也未在第一時間將小胡送醫就診,學校并未完全盡到教育管理責任,故學校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根據各方當事人責任的大小,酌定小張及其監護人、小李及其監護人和學校在本案中承擔的責任比例為45%、20%、15%;小胡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在沒人強迫的情況下,主動參與了游戲并配合,亦有過錯,小胡及其監護人應當自行承擔20%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由小張、小李及其監護人和學校賠償小胡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10萬余元。
小張、小李及其監護人不服判決結果,向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經二審法院審理后,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于心智不成熟,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因脫離了監護人管理和保護范圍,所以民法典規定,學校應對學生承擔教育、管理職責,保護好學生的人身權益,切實落實管理和教育職責。但是,也不應該將學校理解為唯一的責任主體,學校的教育、管理職責并不能代替監護人的監護職責,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第一監護人,應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安全教育的主體責任,致人損害后,監護人仍需承擔首位的賠償責任。家長需要履行好監護職責,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引導孩子遵紀守法。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