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的糾紛終于解決了,太感謝你啦!”10月25日,昌吉某商貿公司代理人帶著一面印有“鐵肩擔道義 依法護權益”字樣的錦旗,送給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速裁中心主任趙瑞琴。當日下午,該起案件的另一當事人,新疆某材料公司負責人也送來一面印有“調民生之難 解不解之結”字樣的錦旗給趙瑞琴。
新疆某材料公司與昌吉某商貿公司簽訂轉讓協議,約定昌吉某商貿公司將其公司所有的廠房以300萬元價款轉讓給新疆某材料公司。協議簽訂后,昌吉某商貿公司將廠房交付新疆某材料公司,但新疆某材料公司未按期付款。昌吉某商貿公司索要無果訴至一審法院,一審判決新疆某材料公司支付昌吉某商貿公司廠房款300萬元及利息46387.5元,新疆某材料公司對利息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中,新疆某材料公司認為昌吉某商貿公司未提供廠房款發票,導致新疆某材料公司無法予以固定資產登記,不能固定資產折舊攤銷成本,致使公司每年的經營利潤虛高。昌吉某商貿公司認為開具發票是附隨義務,新疆某材料公司不能以開具發票為由拒付廠房款。
為達到案件實質化解的效果,案件承辦法官趙瑞琴使用“換位思考法”“案例指導法”“釋法析理法”等方法調解,雙方就給付金額、付款時間上達成一致意見,由新疆某材料公司一次性向昌吉某商貿公司支付288萬元。協議達成后,新疆某材料公司當庭通過銀行轉賬,向昌吉某商貿公司支付238萬元,剩余50萬元使用承兌匯票支付。雙方對該案的處理結果表示滿意,分別向趙瑞琴送錦旗。
“冷卻法”適用于情緒激動的當事人;“背靠背調解法”能掌握當事人的心理以及他們的預期值;“計算成本法”適用于雙方爭議大且需要做鑒定的情況;“震懾調解法”適用于明明知道自己錯了,卻不愿意改正錯誤的當事人;“親情疏導法”用于親屬之間的矛盾糾紛;“案例指導法”是將相似案例結果告知當事人,起到指導作用??????工作29年來,趙瑞琴從辦理的5500多個案件中,總結出“十種調解法”。有了這一辦案法寶,趙瑞琴曾在昌吉市人民法院工作期間,創造出連續9年民事一庭個人辦案率第一的紀錄。
此前,趙瑞琴承辦了葉某與其5名繼子女遺產繼承糾紛案件。
葉某與鄒某系重組家庭。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鄒某購買樓房一套。2007年11月,鄒某通過他人代書立下遺囑,約定上述房產在其去世后歸葉某所有。
鄒某去世后,葉某與5名繼子女因房產繼承事項產生爭議來到法院。一審法院認為,該樓房實際登記在葉某名下,不予處理。
案件上訴至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5名繼子女希望按法定繼承處理房產。
趙瑞琴多方了解情況,采用“釋法析理法”,將代書遺囑的相關法律講述給5名繼子女,讓他們明白代書遺囑內容真實,程序合法。
“之后我用‘感化調解法’和‘換位思考法’給5名繼子女做工作,他們的態度逐漸緩和,承認雖然和繼母相處得不太好,但繼母把他們的父親照顧得非常好。”當事人也打開心結,向趙瑞琴吐露心聲。
有了這一成果,趙瑞琴再次組織雙方調解,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確定房產歸葉某所有,葉某給每名繼子女一定數額遺產份額,雙方滿意地離開了法庭。
多年的基層審判經歷,讓趙瑞琴練就了解決實際問題的本領。在審判工作中,她接地氣、懂人心,在案件調解中注重方法,將情、理、法三者融為一體,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