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前將夫妻共有房屋悄悄過戶給兒子,繼母能將房屋要回來嗎?近日,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案情
秦某和老顧是再婚,婚前,秦某和老顧各自育有子女。
2000年1月,兩人結婚后共同購買了塔城市某小區的一套住房,并登記在老顧名下。
2020年,老顧生病后聯合其子小顧,編造“喪偶”的事實、虛構買賣合同,成功將房屋過戶至小顧名下。
2022年1月,老顧去世,小顧將該房屋門鎖更換,導致82歲的秦某無房可居住。
秦某與小顧多次協商無果,今年2月,秦某將小顧起訴至塔城市人民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小顧與老顧簽訂的《房產轉讓合同書》無效。
釋法
塔城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爭議房屋是秦某與老顧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對涉案房產享有平等處理權。
本案中老顧無權以自己的名義處分屬于夫妻共有的房產,小顧對該房屋亦不構成善意取得,二人簽訂《房產轉讓合同書》的行為損害了秦某的合法權益。小顧與老顧,在未征得秦某同意的前提下,虛構事實,私下簽訂了《房產轉讓合同書》并將房屋過戶,該行為屬于惡意串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該院判決,小顧與老顧簽訂的《房產轉讓合同書》無效。
小顧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塔城中院審理認為,被告小顧沒有證據證明該交易征得了房屋共有人秦某的同意,也無證據證明原告秦某知道老顧出售共有房屋,因此,老顧以自己的名義轉讓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并簽訂《房產轉讓合同書》無效。
塔城中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