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平安網訊 12月1日,《吐魯番市地下水資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條例》共二十三條,由自治區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查批準通過。
吐魯番市地處溫帶荒漠氣候區,屬于資源性缺水地區,對地下水資源保護工作進行地方立法勢在必行。
“我們按照自治區地方立法工作座談會精神,堅持精細立法,解決實際問題。”吐魯番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買合木提·艾外都拉說,《條例》確立了地下水資源保護遵循保護優先、統籌規劃、科學利用、厲行節約、防止污染的原則,緊密結合地下水保護工作實際,明確誰來管、管什么,讓立法更具針對性。
吐魯番市人大常委會走訪調研發現:地下水管理權限主要涉及水行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3個部門。
為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各部門的職責和任務,《條例》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資源監督管理工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有關工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水行政部門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自然資源部門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針對地下水超采治理緊迫性、戰略性強的特點,《條例》進一步明確: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實行開采總量和水位雙控管理;堅持地表水、地下水統一調度,優先使用地表水和其他替代水源,以水定規模、以水定發展的原則;實行地表水、地下水兩水統管,為用水戶提供優質的灌溉服務,降低灌溉成本,提高用水效率,促進農業節水增效;建設節水型社會,加快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改造,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廣高效節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
《條例》明確,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地下水動態監測,實行信息資源共享,監測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規定了水量和水位雙控,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下達的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制定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方案和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標;不得擅自改變取水用途或者對外轉供、不得擅自拆除和更換計量設施。
“《條例》的出臺是落實自治區黨委切實保障水生態安全的具體實踐,對加強吐魯番市地下水資源保護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買合木提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