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與父母發生借貸關系,需要償還借款嗎?11月20日,沙雅縣人民法院審判庭內,一對父子為此對簿公堂。最終,兒子小劉被判向父親劉某償還借款6萬元。
案情:父親起訴兒子索要欠款
11月18日,沙雅縣居民劉某一紙訴狀將兒子小劉起訴至法院。劉某稱,2019年7月,小劉以購買私家車為由向其借款10萬元;同年12月,小劉又以購買貨物急需用錢為由向其借款10萬元。現父子關系破裂,劉某要求小劉償還20萬元欠款。
了解情況后,沙雅縣人民法院對雙方展開訴前調解。
“我結婚的時候,我爸一分錢都沒出,從那時候我就不認他了!”小劉說出了與父親關系破裂的原因。
“我給你說過,我的教育理念是只養你到18歲!你不認我沒關系,把錢還給我!”劉某態度強硬地說。
“那是你應該的,我憑什么要還?”小劉針鋒相對。
這期間,盡管法官從法理、情理等角度進行了“背對背”調解,但雙方卻執意對簿公堂。
11月20日,沙雅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說法:子女向父母借錢應當還
“我沒跟他借20萬元。”法庭上,小劉承認其于2019年7月向劉某借款10萬元,但否認同年12月的10萬元借款。
“你咋不說實話!”劉某對此有不同意見,但其無法提供借條、銀行取款憑證等相關證據。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劉某提供的證據不能相互印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雙方的借款金額應以小劉承認的10萬元為準。
確定了錢數,劉某和小劉又對錢款是否應償還展開了爭論。
法院認為,雙方爭論的焦點在于,父子關系破裂后,兩人的金錢往來是否屬于借貸關系。經審理,按照民法典規定,子女成年后,父母無繼續供養義務。因此,若子女向父母借錢,且父母未明確表示該錢款的贈與性質,則子女與父母應認定為借貸關系,子女依法負有償還的義務。
審理過程中,小劉提供了曾向劉某轉賬4萬元的銀行憑證。因此,經核算,法院當庭判決小劉向劉某返還剩余借款6萬元。
同時,雙方的矛盾糾紛已移交其居住地社區調解。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父母常大額出資資助子女購房買車,但這并非理所應當,成年子女向父母借錢負有償還義務。